上海某研究所與某建設公司工程款糾紛案爭議雙方約定以審價為準,但某會計師事務所以施工方未提供資料為由未及時出具報告,一審以此支持原告請求并將約定保證金的利息作為逾期付款需再付利息。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穎律師,俞建國律師代理該案,認為支付款項應為工程款,并未說明保證金利息。
同時,對審計是否強制性要求,內部討論認為由于備案錄已確定金額,從對外是有效力,還是應認合同約定審計義務的實際履行情況抗辯。但會計事務所長達數年未出具報告也影響對委托人利益侵害,會計師事務所以施工方未提供資料,在資料不全未及時出具報告也影響對案子的抗辯。
最后二審法院對已付款性質認為上訴人抗辯系工程款,不應支付保證金利息,得到法院采納,依法改判,同事對會計師事務所長達數年未出具報告,會計師應告知施工人根據已有關資料并出具報告。影響對約定事項影響,對有關當事人也是警旬。